申某、袁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

发布日期:2020-05-25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XX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XX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XX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绰号“罗某”,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XX市,家住XX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5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绰号“大西瓜”,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XX市,家住XX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XX市,家住XX市。曾因犯流氓罪,于1990年12月5日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市。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1,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中专文化,职工,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住XX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XX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袁某、罗某、黄某、曾某、向某、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2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小丽、检察官助理凌霞出庭支持公诉。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前后,被告人申某、袁某、罗某、黄某、周某(在逃)以及方奔(另案处理)在以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居委会老爷巷21号申某家、黔城镇小江村66号农宅为主,先后在多处、多次开设流动赌场。其中被告人袁某作为赌场股东对赌场提供安全保护,但不参与赌博活动;申某、罗某、方奔、周某、黄某作为赌场股东负责在赌场中坐庄、撑方;为保障赌场正常运转,赌场雇请被告人曾某以及舒某1(另案处理)、张某(在逃)等人在赌场中“抽水”;被告人向某为赌场提供安全保护,申继贵(另案处理)负责联系场地、采买等后勤工作。期间,申某等人在向某1位于XX市黔城镇小江村16号的家中开设三天赌场,在冯某1位于XX市黔城镇小江村鱼鼓塘组621号的家中开设九天赌场,在潘某1位于XX市黔城镇小江村窑场坪组196号家开设三天赌场,在瞿某XX市黔城镇贵来码头旁的家中开设一天赌场,在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王有为故居(原罗某、黄某1居所)开设二天赌场,在周某3位于XX市黔城镇株山廉租房一栋三单元301室家中开设一天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李某3、廖某1、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两次冲击该赌场,向赌场索要“精神费”,导致赌场停开,且在第二次冲击过程中,与赌场内的被告人罗某及舒某1等人交手,造成罗某、舒某1受伤。李某3在冲击赌场后带人持械至被告人袁某住所楼下进行挑衅,双方持械对峙,因袁某妻子报警离开。

二、2018年春节前后至2018年8月初,被告人申某先后在申某家、潘某1家、向某1家中等地先后开设流动赌场。为保障赌场正常运转,赌场雇请被告人黄某1“抽水”,申继贵(另案处理)负责联系场地、采买等后勤工作。期间,2018年7月20日至7月21日,申某在潘某1家中开设两天赌场;2018年7月下旬,在向某1家中开设三天赌场;在陈某1用位于XX市江市镇里坪村7组的家中开设两天赌场;2018年7月底至8月初,在王某1位于XX市黔城镇三江村六组18号102室的家中开设两天赌场。2018年8月,该赌场被XX市公安局民警驱散。

上述赌场均以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中参赌人员多达一二十人次,给参赌人员发放工资,提供场地、参赌工具和槟榔、水;为了保证赌场安全,安排人员放哨。

被告人申某、黄某1于2018年8月先后被XX市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袁某、罗某、黄某、向某于2018年9月先后被XX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9月18日自动向XX市公安局投案。七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申某等七被告人在XX市黔城镇、江市镇境内多处、多次开设流动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多,扰乱了XX市黔城镇、江市镇境内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系恶势力犯罪。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申某、袁某、罗某、黄某、曾某、向某、黄某1以及同案人申继贵、方奔、舒某1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马某、向某1、王某1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视频光碟一张及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申某、罗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向某为赌场提供安全保护;被告人曾某、黄某1在赌场“抽水”;上述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七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聚众赌场,时间长、地点多、次数多、参赌人员多,影响恶劣,系恶势力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申某、袁某、罗某、黄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曾某、向某、黄某1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罗某、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公诉人当庭提出七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申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未为赌场提供安全保护,不是主犯,且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系名义上的股东,虽参与了分红,但主要是去赌博。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罗某开设赌场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恶势力犯罪有异议。(1)认定恶势力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非法影响特征、发展特征,本案中并不完全具备这四个法律特征,其中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完全不具备;(2)本案七名被告人虽有合伙开设流动赌场的行为,但并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相对稳定的组织或团伙,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3)开设赌场罪仅仅只是恶势力犯罪的伴随犯罪,并非惯常犯罪。构成恶势力犯罪必须存在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惯常违法犯罪行为,而本案无前述惯常违法犯罪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2、被告人罗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考虑从轻处罚。(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罪认罚;(2)被告人罗某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但相对情节较轻。首先,其不是流动赌场发起人。其次,其在赌场仅仅只是参赌,只是在赌场轮流撑方、坐庄,并未实施其他行为。再次,其在流动赌场的时间相对较少,李某3第二次冲击赌场后就主动退出了股东。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曾某开设赌场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虽然七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至少曾某是不构成恶势力犯罪的。(1)七名被告人虽然开设了赌场,但并没有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也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2)被告人开设的赌场被李某3、廖某1、廖某等冲击了两次,是被告人袁某等人被人持械挑衅,被告人是被欺负的一方,不可能成为恶势力;(3)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某做过与恶势力有关的犯罪行为;(4)被告人曾某只参与过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前后的犯罪,并未参与2018年春节前后至2018年8月初的犯罪,不应将曾某算作固定的组织成员,且曾某亦已经退出赌场很久,本身具有悔过之心,请求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曾某系自首,在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3、被告人曾某系从犯,量刑时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除开四名主犯,起诉书将被告人曾某在从犯中排名第一,是错误的。在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地位最低、作用最小、次数最少。

被告人向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基本事实、法律适用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未为赌场提供保护。

被告人黄某1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前后,被告人申某、袁某、罗某、黄某、周某(在逃)以及方奔(另案处理)在以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居委会老爷巷21号申某家、黔城镇小江村66号农宅为主,先后在多处、多次开设流动赌场。其中被告人袁某作为赌场股东负责处理社会上关系,对赌场提供安全保护,但不参与赌博活动;申某、罗某、方奔、周某、黄某作为赌场股东负责在赌场中坐庄、撑方;为保障赌场正常运转,赌场雇请被告人曾某以及舒某1(另案处理)、张某(在逃)等人在赌场中“抽水”(指从赢钱的庄家处按一定比例抽取红利);被告人向某为赌场提供安全保护,申继贵(另案处理)负责联系场地、采买等后勤工作。期间,申某等人在向某1位于XX市黔城镇小江村16号的家中开设三天赌场,在冯某1位于XX市黔城镇小江村鱼鼓塘组621号的家中开设九天赌场,在潘某1位于XX市黔城镇小江村窑场坪组196号家开设三天赌场,在瞿某XX市黔城镇贵来码头旁的家中开设一天赌场,在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王有为故居(原罗某、黄某1居所)开设二天赌场,在周某3(申某岳母)位于XX市黔城镇株山廉租房一栋三单元301室家中开设一天赌场。

在开设赌场期间,李某3(别名“金峰”)、廖某1(别名“廖毛几”)、廖某(别名“老棒棒”,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两次冲击该赌场,向赌场索要“精神费”(指保护赌场安全费用)。第一次于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赌场开设于黔城镇小江村66号农宅时,李某3、廖某等人持械冲击赌场,将赌场里的凳子、桌子砍烂,参赌人员离开,致赌场停开。当晚,被告人袁某、罗某、黄某及方奔、舒某1等人前往李某3入住的黔城相思湖大酒店,与李某3谈妥支付赌场李某3“精神费”问题。第二次于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赌场开设于黔阳古城申某家中堂,因赌场未按之前约定支付李某3“精神费”,受李某3指使,廖某1等多人持砍刀、甩棍等冲击赌场,与赌场内的被告人罗某及舒某1等人交手,造成罗某、舒某1受伤。李某3在第二次冲击赌场后于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带领数人持械至被告人袁某住所楼下进行挑衅,双方在楼下持械对峙,因袁某妻子报警离开。

在李某3等人第一次冲击赌场后,赌场停开了一段时间,后以申某为主又在黔阳古城申某家中重新开设赌场,但因没有拉袁某为股东,袁某带领被告人向某等人到赌场闹事,申某等人同意袁某继续担任股东。从第二天开始,袁某安排向某到赌场维持秩序,由赌场发放工资。后赌场继续在小江村周边农宅开设,袁某安排张某在赌场“抽水”,要求曾某退出赌场“抽水”。曾某因对退出赌场“抽水”心怀不满,一天晚上,曾某带领数人将赌场桌子掀翻,并对申某等人说“不准在小江打牌了”,冲散赌场。之后,经袁某出面协调,曾某承诺不再闹事,袁某遂同意曾某继续在赌场“抽水”。

二、2018年春节前后至2018年8月初,被告人申某先后在申某家、潘某1家、向某1家中等地先后开设流动赌场。为保障赌场正常运转,赌场雇请被告人黄某1“抽水”,申继贵(别名申满元,另案处理)负责联系场地、采买等后勤工作。期间,2018年7月20日至7月21日,申某在潘某1家中开设两天赌场;2018年7月下旬,在向某1家中开设三天赌场;在陈某1用位于XX市江市镇里坪村7组的家中开设两天赌场;2018年7月底至8月初,在王某1位于XX市黔城镇三江村六组18号102室的家中开设两天赌场。2018年8月,该赌场被XX市公安局民警驱散。

上述赌场均以扑克牌“扳点子”(即由庄家发四方牌,每方发两张牌,闲家与庄家比牌面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中参赌人员多达一二十人次,给参赌人员发放工资,提供场地、参赌工具和槟榔、水;为了保证赌场安全,安排人员放哨。

被告人申某、黄某1于2018年8月先后被XX市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袁某、罗某、黄某、向某于2018年9月先后被XX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9月18日自动向XX市公安局投案。七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申某等七被告人在XX市黔城镇、江市镇境内多处、多次开设流动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多,扰乱了XX市黔城镇、江市镇境内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特别是在国家4A景区黔阳古城内开设赌场,严重影响了古城的形象和社会治安,影响了古城居民的正常生活,系恶势力犯罪。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申某、袁某、罗某、黄某、曾某、向某、黄某1的基本身份信息,七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申某、黄某1于2018年8月先后被XX市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袁某、罗某、黄某、向某于2018年9月先后被XX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9月18日自动向XX市公安局投案的情况。

本院认为

(3)刑事判决书:证明曾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6日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6日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向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0年12月5日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18日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的情况。

(4)释放证明书及相关证明:证明曾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在XX市看守所服刑至2012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向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在XX市看守所服刑至200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罗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至2013年5月24日被减刑释放的情况。

(5)接处警登记表及处警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2月23日,朱女士182××××6424手机号码向XX市公安局报警称XX市黔城镇妇幼保健院门口有人打架,民警出警后,当事双方自行协商的情况;2017年2月25日,朱女士182××××6424手机号码向XX市公安局报警称有人打架,民警赶赴黔城镇鸿发楼对面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开,未发现报警人所说警情。

(6)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向某于2011年3月30日被XX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于2014年8月22日被XX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9月3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被告人申某于2011年7月8日被XX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于2012年9月20日被XX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于2015年8月30日被XX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

(7)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12月4日XX市公安局对李某3等人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2018年12月24日决定对李某3、袁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被告人、同案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申某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下半年,申某与袁某、罗某、方奔在黔阳古城老爷巷21号申某家中中堂开设了一个“扳点子”赌场,每人25%股份。大约一个星期后,黄某和“周妹婆”(周某)入股赌场。他们进来后两三天,赌场搬到小江村朱姓家中,李某3一伙来赌场闹事,当晚申某不在,其听说李某3将赌场中的桌子、凳子都剁烂了,事后,袁某他们去跟李某3谈判,具体如何谈的其不清楚。赌场停开几天后,“周妹婆”打电话给申某建议把场子先搞起来。又过了几天,“周妹婆”、罗某、黄某、方奔到申某家中将“扳点子”赌场开了起来。第二天晚上,袁某带起向某到申某家,将匕首插在中堂桌子上发脾气,称“要是没有我的股份你们的赌场也不要搞了”,申某等人答应给袁某一个股份,赌场继续开到第二天凌晨。袁某占有股份后,将向某安排到赌场中来维护秩序,每天从赌场中抽得的水钱中给他发200元的工资。因怕公安抓,就搬到小江村等地开设。期间少有10-20人,多有20-30人参赌。最先是舒某1、曾某抽水,袁某入股后,他安排其老表张某抽水,曾某被踢出去了,抽水用一个带锁的箱子收水钱。后来一天晚上搬到小江村金斗寨一户人家时,曾某因对赌场将其赶走不满,带人去闹过一次事,将赌场中的桌子、板凳都剁烂了,曾某闹事后是袁某单独去处理的,事后曾某又回到赌场抽水。这个赌场一共开了二十几天,快过年就停了。2017年春节后,申某、袁某、罗某、周妹婆四人再次开设赌场,开了十天时间,期间在申某家中堂开了一个多星期后,搬到罗某老屋开了一天,最后一天赌场开在申某家中堂,在赌场抽水的是舒某1。在申某家开设赌场期间,“廖毛几”带一伙人持刀闹事,出来后舒某1脸上流着血,罗某头部被打了几棍子,之后赌场就停开了。此阶段赌场都是从每天晚上的8、9时许开到凌晨,每天都有一、二十个人在参赌打牌。申某、方奔、罗某、“大西瓜”、“周妹婆”在赌场中负责坐庄、撑方,袁某负责处理社会上的关系,保证赌场的安全。每天散场后,股东参与清点水钱、算账,算完后再除去开支后分红。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后,赌场内安排抽水的人先后有舒某1、曾某、张某,工资每天300元;2018年春节后申某一人在其家里中堂以“押骰子”方式组织赌博,期间因参赌少人停开了两三个月,直到五六月份才开始用扑克牌以“扳点子”方式赌博。后来七月份中旬因参赌人多,搬去江市镇、板桥村、小江村金斗寨、申某岳母家中和百丈村、黄某1家里,最后在百丈村被民警驱散。期间主要是黄某1,“向大毛”抽水,工资每天50-100元,黄某1在赌场内抽水一个多月,赌场共支付黄某1三、四千元的工资。2016年下半年,赌场一共给了“金峰”一个多星期的“精神”,每次300、500元不等,共3000元左右;申某等人在黔城老街等地开设赌场期间,黄某1负责在赌场内抽水,工资每天50-100元,在赌场内抽水一个多月,赌场共支付黄某1三、四千元的工资。

(2)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下半年左右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袁某、申某、罗某、黄某伙同周某、方奔,在XX市黔城镇小江村农宅、黔城镇老街申某(猴子)家里,采用扑克牌“扳点子”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其中袁某负责处理社会上的关系,防止其他人员到赌场中闹事;申某、罗某、方奔、周某、黄某作为赌场股东负责在赌场中坐庄、撑方;曾某、舒某1、张某负责在赌场中抽水;向某负责看场子。李某3于2017年春节前后先后两次带人持械至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闹事,于2017年春节后先后三次带人到袁某家楼下闹事。2016年12月许,李某3和“老棒棒”、“廖毛子”、黄平等七八个人第一次持械至XX市黔城镇小江村黔阳三中对面废弃农宅开设的赌场内闹事,冲散赌场。当晚袁某就去李某3入住的相思湖大酒店找李某3解释,双方谈好之后赌场每天拿500元“精神费”由方奔送去给金峰,“精神费”就是保护安全的费用,也就是“面子钱”。李某3冲击赌场后,因没有人撑方、打牌,赌场就停了下来。后来又过了几天,申某又在其家中开起了赌场,因未拉袁某入股,当晚袁某就和向某、“小宝”去赌场发了一通牢骚,申某等人让袁某入股。之后赌场又在小江周边的农宅开了几天,期间袁某让张某也去抽水,让曾某退出抽水。曾某退出抽水后几天到赌场闹事,后向袁某认了错,袁某又让曾某在赌场继续抽水。2017年春节后,因未给李某3“精神”,李某3和“老棒棒”、“廖毛子”、向伟、黄平等人携带凶器第二次至黔城镇老街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闹事,并将舒某1、罗某打伤。次日晚上,李某3带了十余人持械至袁某家楼下,但双方并未会面。二三日后的一天上午9时许,李某3和“老棒棒”至袁某家楼梯口处,李某3与袁某二人持械对峙,后因袁某妻子报警,李某3二人随即离开。赌场这次被冲散后,袁某就退出了赌场,之后就只有申某一人在开赌场的情况。

(3)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罗某于2016年下半年同袁某、申某、黄某、周某、方奔等人先后在黔城镇小江村、申某的家中等地方开过用扑克牌以“扳点子”的方式赌博的赌场,赌场中主要负责抽水的人员有曾某、张某。向某是跟着袁某混的,被袁某安排在赌场中看场子,维护赌场中的秩序;赌场中为主的是袁某,袁某在赌场中不打牌也不放账,只负责处理社会的关系,防止社会上的其他人到赌场中来闹事;罗某和方奔在赌场中主要负责坐庄和撑方。期间主要在申某家、金斗寨、小江村周边农宅开过赌场,在小江周边农宅开设赌场的一天晚上,赌场被李某3一伙人冲散了,之后罗某与袁某、王丽坤乘舒某1车去相思湖酒店找李某3谈判,谈好“精神”与之前一样,生意好500元一天,生意不好300元一天。之后,赌场每天转送“精神”给李某3。赌场停开一段时间后,第二天晚上,袁某带起向某、“小宝”来闹事,袁某与申某谈好,赌场仍算袁某一个股份。之后,袁某安排张某抽水,曾某退出抽水,曾某退出后一天晚上带人到赌场闹事。赌场第二次被“金峰”的人冲了后,罗某就没有再和袁某等人一起开设赌场的情况。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黄某于2016年下半年和袁某、申某、罗某、向某、周某合伙开设赌场,其中黄某和周某两人一共占赌场25%的股份,在参股赌场期间,黄某一共获利5000元左右,只入股了10多天。赌场里袁某负责处理社会上的关系,防止其他人员到赌场中闹事;申某、罗某、方奔、周某、黄某作为赌场股东负责在赌场中坐庄、撑方;曾某、舒某1、张某负责在赌场中抽水;向某负责看场子,袁某在赌场总共分到了2万多元;李某3因向申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要“精神”,先后两次带人至赌场闹事。在第一次冲击后,袁某带起罗某等人去谈判,谈好赌场每天给李某3等人保护费,一般是方奔给,黄某送过一次300元给李某3的情况。

(5)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之前,申某和袁某、罗某、周某、黄某、方奔一起在申某家中、小江村周边农宅开设赌场,他们都是赌场里的股东,赌场里表面上为主的是申某,实际上做主的是“仙桃”,赌场里的大小事都要经过“仙桃”的同意,赌场中除了“仙桃”不要做事也不要坐庄、撑方,其余股东在没人打牌的时候都要负责坐庄、撑方。曾某负责按照庄家所赢的10%抽水,每抽到2千元钱曾某就把钱交给赌场里的股东,每个股东都拿过钱,股东拿到钱之后自己记着数,散场后再统计。曾某的工资由申某和“方方”每次散场后给曾某200元工资。李某3第一次闹事后,赌场停了十几天,申某、“罗某”、“周妹婆”、黄某、“方方”又在申某家开起了赌场,第二天晚上,“仙桃”来赌场发脾气后又重新占股份后,就安排老表张某抽水,将曾某踢了出去。过了一个多星期,申某等人将赌场开到小江村“寺眼垅”的一个农户家中,当天或第二天晚上九点,曾某带起“袁毛几”、“灰毛几”、“大帅”三人到赌场闹事,冲散了赌场。第二天晚上,“仙桃”找曾某谈判,曾某承诺不再闹事后,袁某继续让其在赌场抽水。2017年春节后,“廖毛子”等人再次带人去赌场闹事,赌场停开的情况。

(6)被告人向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袁某带起向某、“小宝”去申某家开设的赌场闹事,袁某成为股东后安排向某进了赌场,在赌场负责维护秩序,每次只要去赌场,申某就在散场后给其200元钱的工资。在赌场中,袁某没有闹事之前,赌场里是曾某和舒某1在抽水,袁某闹完事之后,是舒某1和张某在赌场里抽水。赌场股东有袁某、申某、方奔、罗某、黄某、周某。在向某维持赌场秩序的那段时间,向某一共拿了2、3千元钱工资;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金峰”李某3持械带着“老棒棒”、黄平以及一名陌生男子至袁某楼下找袁某麻烦,向某听见有人喊“换长的”,因袁某妻子报警,“金峰”等人遂驾车离开;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12时许,“金峰”的手下申起、“廖毛子”带着两名陌生男子驾驶“金峰”的车,持械至向某经营的位于XX市黔城镇天添来家庭宾馆门口,“廖毛子”使用一根木棒将向某右手肘关节打伤的情况。

(7)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8年4月底黄某1从浙江打工回来后应“申满元”要求在赌场里抽水,从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初大概去帮“申满元”抽了十多次水,获利一万余元。“申满元”先后在黔城老爷巷其家中、黔城金斗寨农宅、黔城板桥村农宅、黔城百丈村农宅4个地方开过赌场,参赌人员基本上是黔城老街的,赌场的赌具由“申满元”提供,黄某1只知道“申满元”是赌场的股东的情况。

(8)同案人方奔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下半年,申某、袁某、罗某、周某、黄某、方奔在申某家中、小江村农户等地开设赌场,二十余天后,李某3等人带人冲击赌场,此后方奔为赌场转送“精神”给李某3,曾某在赌场中闹事后,方奔因在赌场中欠债无力偿还跑出去躲债;李某3带人冲击过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两次,一次是在黔阳三中对面小江村一处农宅,李某3带人把赌场的桌椅板凳都砍烂了,另一次是听袁某说赌场里和李某3打了一架;赌场里大概给李某3拿过八次“精神”,大概4000元,其中方奔给李某3通过微信零钱转账五次,每次500元,共2500元,“大西瓜”、“罗某”也给李某3拿过一两次现金。

(9)同案人申继贵的供述和辩解:供述申继贵曾用名申满元,申某系申继贵侄子,2016年申继贵与申某在自己家中开设“押骰子”的小赌场。下半年,方奔、袁某、罗某、大西瓜、“周妹婆”相继加入,成立“门子股”赌场(指坐庄、撑方的人是股东,占赌场股份,每天赌场散场后可参与赌场的算账分红)。申某、方奔、罗某、大西瓜、周妹婆作为股东在赌场中撑方打牌,袁某负责赌场安全,占干股,舒某1、曾某在赌场中抽水,申继贵在赌场中负责后勤类工作,先后在申继贵家中堂开设数天,芙蓉路旁边的“慢慢游”家中开设三天,在罗某和黄某1家中开设两天,在黔城镇贵来码头“亮亮婆”家中开设一天的情况。

(10)同案人舒某1供述和辩解:供述2018年春节前后至8月初期间,申某及其亲戚在申某家中开设赌场,期间先后搬到XX市黔城镇小江村、板桥村、百丈村的农户家中,直至被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用扑克牌以“扳点子”的方式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博的工具、烟、槟榔和水等。赌场中黄某1、黎某和申某按每局庄家所赢金额的百分之十抽取水钱。申某在每天散场的时候给到赌场中打牌的人发工资。申某父亲和某一个叔叔负责放哨,其另外一个戴眼镜的叔叔负责管水钱、给参赌人员发工资;舒某1曾多次去赌场玩,先后用手机拍摄了五段赌场正在赌博视频的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住XX市黔城镇小江村窑坪组196号)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10时许,一戴眼镜的中年男子(黎某)提议在马某家开设赌场,并支付200元每天的场地费,马某表示同意,赌博人员于其后两天在马某家打扑克牌进行赌博,马某获利400元的情况。

(2)证人向某1(住XX市黔城镇小江村16组)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10时许,申继贵和另一陌生男子提议在向某1家开设赌场,并支付200元每天的场地费和卫生费,向某1表示同意。赌博人员于当日开始在向某1家中中堂连续三天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向某1此次获利600元。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10时许,上述陌生男子再次向向某1提议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向某1表示同意。赌博人员于当天开始在向某1家中中堂连续三天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向某1此次获利600元。赌场中有专人收取“水钱”、放哨、发钱等情况。

(3)证人王某1(住XX市黔城镇三江村六组18号102室)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19时许,同村村民周贵生向王某1提议在其家中开设赌场,王某1后表示同意。赌博人员于次日在王某1家中厨房连续两天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在第二天打牌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王某1此次获利200元的情况。

(4)证人陈某1用(住XX市江市镇里坪村7组)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10时许,一黔城口音的中年男子向陈某1用提议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并支付200元每天的卫生费,陈某1用表示同意。赌博人员于次日开始在陈某1用家中中堂连续两天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1用此次获利400元的情况。

(5)证人冯某1(住黔城镇小江村鱼鼓塘组621号)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一申姓男子(申继贵)与一陌生男子向冯某1提议在其侄子钦昌全家中(在山坡上无人居住)开设赌场,并支付100元每天的卫生费,冯某1表示同意。其后申姓男子在该房子中堂开了9天赌场,冯某1此次获利920元(每天100元卫生费及20元电费)。2017年6、7月,申姓男子再次在该房子开设了五六天赌场,并支付100元每天的卫生费。冯某1共获利1400元至1500元的情况。

(6)证人潘某1(住XX市黔城镇小江村窑场坪组196号)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的一天,申满元向潘某1提议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并支付每天300元场地费,潘某1表示同意。其后连续三天,申满元就带人在潘某1家中中堂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中有专人抽取水钱。潘某1此次获利900元。2018年7月19日9时许,申满元再次向潘某1提议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并支付200元每天的场地费,潘某1表示同意。申满元于次日开始连续两天带人到潘某1的家中中堂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潘某1此次获利400元的情况。

(7)证人瞿某(外号“亮亮婆”,住XX市黔城镇玉皇阁社区蔡古坪4组68号)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申某与瞿某讲到其家中二楼空房子内开设赌场,瞿某当时表示同意。其后在瞿某家中开设两三天赌场,赌场内每日十余人以扑克牌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黄某1负责抽水。赌场每天给瞿某200元卫生费的情况。

(8)证人杨某1(系被告人申某妻子)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杨某1到黔城镇百丈村山上的一户人家家中打牌,有10多人参赌,是以扳点子方式打牌。2018年2月至7月,有人在杨某1位于黔城镇老爷巷家中玩“押骰子”和“扳点子”,一般有10多人。2016年底,有人在杨某1家中玩“扳点子”,有两个人进来了,其中一人拿着棍子,用棍子把“罗某”打了一下,将打牌用的桌子和板凳砸了;2017年初,杨某1的母亲周某3在外务工,袁某、申某等人在其母亲位于XX市黔城镇唐家界移民点榨油厂旁边一单元202室开设一天赌场,其获利200元卫生费的情况。

(9)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从2018年3月份至今,黎某在申某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五六次,申某开设赌场的地点在黔城镇老街老爷巷申某家中和黔城镇百丈村。赌场通过押“骰子”和“扳点子”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的赌博工具由申某提供,还提供免费槟榔、烟、扑克、茶水、饭,在黎某最后一次去百丈村开设的赌场时,黎某曾帮申某抽取“水钱”,两天后就被公安机关查处了的情况。

(10)证人廖某2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袁某伙同“猴子”、方奔、“周妹婆”、“大西瓜”、“罗某”在“猴子”家中、黔城小江村四个农宅等地陆续开设赌场,期间廖某2是袁某的司机,经常接送袁某去赌场,每次获利一二百元。赌场中每次都有一二十人以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赌博。袁某在赌场中只拿干股,其余股东还负责坐庄、撑方。黄某1、曾某、“大毛”、舒某1在赌场中抽水,赌场有专人放哨。赌场开设期间,李某3等人因向赌场要“精神”,袁某不同意,遂在赌场闹过两次事。2017年3月的一天,廖某2在黔城妇幼保健院碰到“廖毛子”等人被他们打了一顿后就去了长沙,没有继续帮袁某开车的情况。

(1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申某、申满元在黔城老街老爷巷申满元的家中以及芙蓉中学河对面小江村的农宅里陆续开设了赌场。赵某1看到在赌场中抽水的人有申满元、“龙毛几”(住申满元开赌场房子的隔壁)、向开军、舒某1、张某。赌场股东有袁某、罗某、申某、申满元等人的情况。

(12)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上旬一直到2016年7月下旬其到过申某家里开设的赌场打了牌,赌场里主要是黄某1、申满元、“默默几”为主在抽水。朱某1只知道申某是股东。赌场用扑克牌发四方牌“扳点子”比大小的方式赌博的情况。

(1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周某1在2018年3月至7月中旬份在申某家中开设的赌场中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后申某等人将赌场搬到XX市黔城镇小江村、板桥村、百丈村。在申某开设的赌场中,申某、申继贵、黄某1、黎某四人负责抽水,水钱都交给了申某和申继贵,申继贵负责给参赌人员发路费,据此推断该赌场系申某、申继贵开设的情况。

(14)证人舒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春节前不久,申继贵同申某一起在申某家中开设了赌场,舒某2于2018年春节后到7月中旬在该赌场中参与赌博,直至该赌场搬走。在申某家中的赌场里,开始是用骰子以押“骰子”的方式赌博;后来用扑克牌以“扳点子”的方式赌博。在申某家中开设的赌场期间,抽水的人主要是申某、黄某1、黎某三人的情况。

(1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是申某的邻居。2018年春节后至8月初,申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赌场先后以押“骰子”、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在春节后到过申某的赌场里参赌,吴某看到赌场内申某按照每局庄家所赢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抽取“水钱”。2017年7、8月,申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时,“金峰”曾去闹事的情况。

(16)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邱某1在黔城镇老爷巷申某家中和板桥村这两个地方的赌场中打过牌,赌场用扑克牌以“扳点子”的方式赌博。有一个40多岁的男子(戴着一副眼镜,身材较瘦,1.6米多)在赌场中负责每局收牌,并且给替庄家收钱以及赔钱,每局当庄家赢钱后,会留一部分钱放在旁边的桌子上。但是不清楚每次留多少。申某为到其家中赌博的人员提供场地、工具(指骰子、扑克牌以及桌子);赌博的人员免费提供茶水以及烟和槟榔;赌场搬到外面去后,还提供车子接去赌场中打牌的人,邱某1到板桥村的赌场中去时,是一起坐面包车去的,没有给车费;邱某1听参赌人员说在赌场散场后,申某还给参赌人员发工资的情况。

(17)证人邱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下旬至今,邱某2前后三次去过申某开的赌场参赌,先后是黔城镇老爷巷申某自己家中、板桥村的一户人家中和百丈村的一户人家中。在百丈村赌场中,有一、二十个人进行赌博,赌场还提供了场地、赌博的工具(扑克牌),黎某在该赌场抽取水钱;每局有专人给坐庄的人收牌以及抽取水钱,散场后给参赌的人发工资的情况。

(18)证人向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以来,申某、申满元、“仙桃”、“方方”一起开设赌场,2016年底,只剩下申某和申满元两人继续开设赌场,申某、申满元先后在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老爷巷家中、杨某1位于黔城镇唐家界家中、黔城镇小江村、百丈村等地的山上开设赌场。申某、申满元等人开设的赌场是以扑克牌“搬盒盒”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按每盘总数的10%收取费用,免费为参赌人员提供车辆接送及烟、水、槟榔等,向某2、“朱崽几”、舒某2、“华生毛几”、“小胖”、周巡广、“皮蛋”、王江等人在该申某等人所开的赌场内参过赌。另证实2016年下半年晚上9点多钟,向某2等30余人在申满元家中赌博时,金峰带着5个人拿着砍刀和铁棍冲进来,朝向某2、申满元等人砍,双方混战了几分钟,向某2看到金峰带的人流血受伤了,随后金峰带人离开的情况。

(19)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申某家平时就有很多老年人押“骰子”,2016年下半年,开始以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较大赌注赌博,该赌场每天二三十人参赌,由申某、黄某1及其他不认识的人按10%的比例抽水。朱某2守店时有时看到“仙桃”、“周妹婆”、“方方”到申某赌场中。朱某2曾到申某家中赌场赌博的情况。

(20)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申某于2016年年底至2018年陆陆续续在申某位于XX市黔城镇老街老爷巷、小江村等地开设赌场。申某开在其家中的赌场股东有申某、申满元、“仙桃”、“罗某”、“周妹婆”、“大西瓜”、“方方”,肖某看到赌场散场后,该七人在房内分水钱。该赌场采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中每天二十余人参赌,庄家最低200元的台面,最多达4000元,闲家10元起注,最多达500元,赌场中由曾某、舒某1、黎某、黄某1、申某、申满元按庄家所赢金额10%进行抽水,每天上午11点开始,散场时间不定;申某、申满元安排了专人放哨。该赌场开设在旅游景点,影响了黔阳古城的形象和发展,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和谐。肖某曾到过申某家中赌场赌博的情况。

(21)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申某于2014年开始就在其家中中堂开设赌场,先后用押“骰子”、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2016年下半年,申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使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大概二三十人,每天抽水一万余元,后被“金峰”带人闹事停开。赌场股东应该是申某、申满元、“仙桃”、“罗某”、“周妹婆”、“大西瓜”、“方方”,赌场中有“小龙”、黄某1抽水,赌场提供场地、赌博工具、烟水槟榔等,申某、申满元还安排专人放哨。该赌场的开设严重影响黔城的形象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聂某曾到过该赌场赌博的情况。

(22)证人禹某的证言:证明申某、申满元的赌场已经开设多年。禹某去过申某开在老街老爷巷和黔阳三中河对面小江村一个农宅里的赌场。赌场先后以押骰子、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最低200元的台面,最多1000余元,闲家5元起注,最多达数百元,参赌人员7、8人到二十余人不等;赌场中有申某等数人按庄家所赢金额10%抽水。该赌场的开设严重影响古城形象,还影响古城居民生活质量和家庭和睦的情况。

(23)证人钦永莲的证言:证明黔城镇古城中有人在申继贵家中开设赌场。2017年快过年时,钦永莲在白天的时候去过申继贵家中赌场玩过数次,参赌人员一般有十余人,赌注较大时需经申继贵同意才得进入赌场。赌场中以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赌博,赌场中安排有人放哨。古城中开设的赌场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影响家庭和睦的情况。

(2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杨某2曾经常去黔城镇老街老爷巷申某、申满元的家中、芙蓉中学河对面小江村的一户废弃农宅开设的赌场中进行赌博。赌场中“罗某”、“大西瓜”、“周妹婆”“方方”四人经常撑方,申某、申满元系赌场股东。该赌场开设至2016年年底停开。2017年春节后赌场重新在申满元家以及其他地方开设。赌场中每天都有二十人左右以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赌博,数日后赌场停开。2018年年后,赌场在申满元家中、小江村一农宅中重开,每天有二十人左右以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赌博。古城中开设的赌场严重影响了古城的形象,以及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治安的情况。

(2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2系申某邻居。2016年11月左右,申某、“罗某”、“方方”、“周妹婆”、“大西瓜”、“仙桃”在申某家中开设以扑克牌“扳点子”的赌场,持续一月余。因“金峰”带人到赌场中闹事,导致该赌场停开。“仙桃”在赌场中占干股,处理社会关系,防止他人闹事,其余股东在赌场中打牌撑方,赌场散场后股东均在房内分红。期间,赌场还在“罗某”家中开过一两天、在小江村开过一两天。“方方”因欠赌债已经跑了的情况。

(26)证人危某的证言:证明申某开设的赌场采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最低下注10元,上不封顶,看庄家台面下注。赌场内有申某、申满元抽水,每天大概有二三十人参赌。危某在申某赌场共输了一万余元的情况。

(27)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明申某开设在其位于XX市黔城镇老爷巷的家里的赌场,以前是“押骰子”,后来袁某等人加入后赌场就开始有专人抽水,赌注也大了。赌场中申某和申满元是老板,袁某占干股,方奔、“周妹婆”均有股份。向某出面维护赌场秩序,是袁某的“代言人”,袁某主要吃“名声饭”。曾某1听说李某3带着“廖毛子”等人冲击过申某等人开的赌场的情况。

(28)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江某母亲家在申某家隔壁。2016年下半年,江某去其母亲家时看到好多人到申某家打牌,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赌博,申继贵经常站在赌场门口打招呼。江某听说有人想入股申某等人开设的赌场,申某等人不同意,所以发生冲突。因申某系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别人不敢举报该赌场。

(29)证人黄四妹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袁某等人和申某一起开设赌场,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内申某、黄某1按庄家所赢金额10%进行抽水,黄四妹曾去过该赌场参赌,每天大概有二三十人参赌。申继贵在赌场门口放哨,袁某、黄某1在赌场看场子,袁某在赌场不打牌,但是在赌场拿钱,向某、方奔都是跟着袁某混的。黄四妹听说因为赌场入股的事情,安江有一伙人到申某赌场冲场子。申某、袁某都是吸毒人员,且平时有其他吸毒人员到申某的赌场去混生活费,所以居民不敢举报该赌场,其他人也不会举报的情况。

(3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曾在申某位于黔城老街老爷巷的家中打过牌九,后面申某的场子用扑克牌“扳点子”进行赌博后,黄某就没有去了。袁某经常到申某的赌场去,但是没有打牌,在赌场里面打招呼、维持秩序,申继贵也在门口打招呼。因为申某、袁某都是吸毒人员,平时也有很多吸毒人员到申某的赌场混生活费,所以吸毒人员一般不闹事的情况。

(31)证人窦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窦某得知XX市黔城镇老街一赌场“押骰子”进行赌博,遂到该赌场“钓鱼”参赌。赌场老板根据具体情况,给参赌老人数元路费,中午提供免费餐食的情况。

(32)证人潘某2、朱某3、申某1、曾某2的证言:均证明申某系吸毒人员,没有正当职业,经常开设赌场。上述证人均看到申某位于古城老爷巷家中一般都有十多个人用扑克牌赌博。申某在国家4A景区黔阳古城中开设赌场,严重影响了古城的形象的情况。

(33)证人杨某3、唐某1、周某2、严某、潘某3的证言:证明杨某3系黔阳古城社区工作人员,唐某1、潘某3系黔城镇古城社区网格员,周某2系黔城镇古城社区老爷巷片区组长,严某系黔城镇古城社区综治专干,均证实申某、申继贵在黔城古城老爷巷申继贵家中开设赌场,很多人在里面打牌,这个赌场的开设严重影响了黔阳古城的形象和发展,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和谐。

(34)证人李某1、舒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申某位于XX市黔城镇老街老爷巷的家中中堂每天约有二三十人以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股东有申某、申满元、“仙桃”、“周妹婆”、“大西瓜”、“方方”,“仙桃”在赌场中不打牌只是玩。赌场每天上午11点左右开门,散场时间不定。赌场提供场地、工具、烟水槟榔等,申某、申满元安排专人放哨。该赌场的开设严重影响黔城形象及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

(3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蒋某系方春的继母。方春于农历2016年12月18日因在XX市黔城镇老街老爷巷赌博欠债太多跑路,现已失联。要求对赌场进行严厉打击的情况。

(36)证人邱某3的证言:证明申某、申满元家中赌场已经开设多年,具体情况邱某3不清楚,其母亲禹某偶尔去该赌场赌博。该赌场的开设严重影响古城的形象和古城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社会治安。

(37)证人陈某2、李某2的证言:证明黔阳古城里的老爷巷有人开设赌场,有很多人参赌,在旅游景点开设赌场影响了黔阳古城的形象和发展,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和谐。

(38)证人向同付的证言:证明向某1家中曾两次开设赌场数天,每日下午都有二十余人乘车前来参赌。该赌场的开设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并造成盗窃隐患,赌场的人大多不是什么好人,老百姓不敢说。

(39)证人向同明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7年年底,有众多人驾驶小车至向同明家对面以“打盒盒”的方式赌博,有时赌博通宵。这个赌场的开设严重影响村里风气、影响居民生活、存在较大的治安隐患。

(4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上旬的一天,姚某到黔城镇老街申某叔叔申满元家中卖了四五次绿豆稀给参赌人员,当时申满元家中有很多人参赌的情况。

(41)证人向某3的证言:证明向某3在XX市黔阳古城南正街经营老街鸭蛋面馆。申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多年,期间,向某3偶尔给参赌人员送面,该赌场的开设严重影响古城的发展和形象,也影响古城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家庭和睦,希望司法机关打击处理。

(42)证人邱某4的证言:证明申某在2016年年底至2018年陆陆续续在申某位于黔城镇老爷巷的家中、小江村两个地方、板桥村、百丈村、红岩乡等地开设了数次赌场,邱某4在申某开设的赌场中卖香烟、饮料等,所卖商品均由申某结账。黔阳古城中开设的赌场严重影响了古城的形象和古城居民的安居乐业的情况。

(43)证人游某的证言:证明游某曾到申某等人在申某家中开设的赌场送过饭菜的情况。

(44)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左右,申某、申继贵在申某家中堂开设“扳点子”赌场,丁某曾到该赌场送粉面的情况。

(45)证人李某3(外号“金峰”)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3至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要“精神”,之后赌场每天都给李某3500元钱,前两天是罗某拿的,后换人使用微信给李某3转账,持续一个多星期后就停了,李某3共拿了3000余元“精神”。之后李某3和廖某1、“孙起”(申起)、黄平、廖某等人至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廖某、廖某1等人持械闹事,李某3在赌场内未见到袁某遂带人离开。约一二天后,李某3听到袁某扬言挑衅,遂与廖某、廖某1、黄平驾驶自己的车至袁某家门口找袁某,李某3、袁某二人持械对峙,但并未真正动手。后因袁某妻子报警,李某3等人即驾车离开。

(46)证人廖某1(外号“廖毛几”)的证言:证明2017年的一天,廖某1应李某3指示,为索要赌场“精神”,伙同申起、黄平、伍家俊等五、六人持械至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闹事,阻止赌场开设,黄平因此受伤的情况。

(47)证人郭某、杨某4的证言:证明郭某、杨某4分别系郭汶鑫的父亲、母亲,郭汶鑫曾在申某开设的赌场中赌博,在赌场上借了申某二万元,还找“罗某”借了钱。后申某到郭某经营的麻将馆内找郭某夫妇要债,申某与郭某妻子发生争执,把麻将馆内的麻将机打烂了,郭某还报了警。郭汶鑫因欠账已经失联的情况。

(48)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明唐某2系申某的母亲,其家族没有精神病史,申某身体状况较好,没有精神病的情况。

(49)证人申某2的证言:证明申某2系申某的父亲,其家族没有精神病史,申某身体状况较好,以前吸食毒品的情况。

4、现场勘验、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①2018年9月27日,XX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袁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的五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方位图,拍摄了现场照片。第一个现场位于湖南省XX市黔城镇小江村16号向某1家中堂,是在该中堂摆放的一张圆桌进行赌博;第二个现场位于湖南省XX市黔城镇小江村鱼鼓塘组621号冯某1家中堂,是在该中堂靠西墙摆放的一张方桌进行赌博;第三个现场位于湖南省XX市黔城镇小江村66号中堂,是在该中堂正中摆放的一张方桌进行赌博;第四个现场位于湖南省XX市黔城镇小江村窑场坪组196号潘某1(马某)家中堂,是在该中堂中央摆放的一张方桌进行赌博;第五个现场位于湖南省XX市黔城镇老爷巷26号申某家中堂,是在该中堂靠北墙摆放的一张方桌进行赌博。②2018年12月5日,XX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申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方位图,拍摄了现场照片。2018年春节前后至2018年8月初期间,被告人申某、申继贵曾在王某1、陈某1用家中开设赌场,现场位于XX市黔城镇三江村6组王某1家厨房,是在该厨房的餐桌上进行赌博;XX市江市镇里坪村7组陈某1用家中中堂,是在该中堂的方桌上进行赌博。③2018年12月13日,XX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申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方位图,拍摄了现场照片。第一现场位于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城墙角39号赵某1家;第二现场位于XX市黔城镇贵来码头旁瞿某家二楼;第三现场位于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黄某1家中堂西面的房间(现为王有为故居);第四现场位于XX市黔城镇玉皇阁唐家界移民小区周某3家客厅。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①经曾某指认,XX市黔城镇小江村16号向某1家是2016年下半年申某伙同袁某、罗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XX市黔城镇小江村66号是2016年下半年申某伙同袁某、罗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亦是2016年下半年李某3等人到赌场中来冲赌场的现场;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居委会老爷巷26号申某家中的中堂是2016年下半年申某伙同袁某、罗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同时是2017年春节后“廖毛几”到赌场中打架的现场。②经罗某确切指认,XX市黔城镇小江村窑场坪组196号潘某1家是2016年下半年其伙同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XX市黔城镇小江村66号是2016年下半年其伙同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同时是“廖毛几”等人第一次到赌场闹事的现场,也是曾某等人到赌场闹事的现场;XX市黔城镇小江村16号向某1家是2016年下半年其伙同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XX市黔城镇小江村鱼鼓塘组621号冯某1家是2016年下半年其伙同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XX市黔城镇老爷巷26号申某家是2016年下半年其伙同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同时也是“廖毛几”等人在赌场打架闹事的现场。③经申某确切指认,其位于XX市黔城镇老爷巷的家是其于2016年至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现场;XX市黔城镇小江村窑场坪组196号潘某1家就是其于2016年下半年伙同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XX市黔阳三中河对面的黔城镇小江村16号是2016年下半年其伙同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XX市黔城镇小江村16号向某1家是2016年其伙同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XX市黔城镇小江村鱼鼓塘组621号冯某1家是2016年下半年其伙同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XX市江市镇里坪村七组陈某1用家、XX市黔城镇三江村6组王某1家、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城墙脚39号赵某1租房、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王有为故居(原罗某、黄某1住所)、XX市黔城镇贵来码头“亮亮婆”家二楼房间、XX市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唐家界移民小区申某岳母家均系其2016年至2018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现场。④经马某指认,其位于XX市黔城镇小江村6组的家中(同小江村窑场坪组196号潘海平家)是2018年7月下旬开设赌场的现场。⑤经向某1指认,其位于XX市黔城镇小江村6组家中是2016年下半年在他家四方桌子上进行赌博的现场,同时是2018年7月下旬在他家中堂摆放的圆桌上进行赌博的现场。⑥经王某1指认,其位于XX市黔城镇三江村6组的家中厨房是2018年7月底、8月初在他家中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现场。⑦经陈某1用指认,其位于XX市黔城镇江市镇里坪村6组的家中中堂是2018年7月下旬有一群人用扑克牌“扳点子”的方式打了两天牌的现场。⑧经向开军指认,黔城镇老爷巷申某家中中堂是2016年下半年、2017年春节后申某伙同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是2018年申某伙同申继贵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是2017年春节后“廖毛几”等人到赌场中打架的现场。⑨经廖某2指认,XX市黔城镇小江村16号向某1家是2016年下半年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XX市黔城镇小江村66号是2016年下半年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XX市黔城镇小江村窑场坪组196号潘某1家是2016年下半年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之一。⑩经同案人申继贵指认,XX市黔城镇小江村16号向某1家、XX市黔城镇小江村鱼鼓塘组621号冯某1家、XX市黔城镇小江村66号农宅、XX市黔城镇小江村窑场坪组196号潘某1家、XX市江市镇里坪村七组陈某1用家、XX市黔城镇三江村6组王某1家、XX市黔城镇唐家界移民小区周某3家、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城墙脚39号赵某1住房、XX市黔城镇古城社区王有为故居(原罗某、黄某1住所)、XX市黔城镇老爷巷26号申某家、XX市黔城镇贵来码头旁瞿某家均系2016年至今申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现场。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①经曾某辨认,黄某就是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在XX市黔城镇老街及周边农村开设赌场的股东之一“大西瓜”;周某就是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在XX市黔城镇老街及周边农村开设赌场的股东之一“周妹婆”;方奔就是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在XX市黔城镇老街及周边农村开设赌场的股东之一“方方”;袁某就是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在XX市黔城镇老街及周边农村开设赌场的股东之一“仙桃”;罗某就是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在XX市黔城镇老街及周边农村开设赌场的股东之一“罗某”;廖某1就是2017年下半年、2017年春节后两次到赌场闹事的“廖毛几”。②经黄某辨认,罗某就是2016年下半年伙同其在XX市黔城镇申某家中开设赌场的“罗某”;申继贵就是负责日常管理,2016年下半年其伙同袁某、申某、“罗某”、“周妹婆”一起开设赌场的“申满元”;周某就是2016年下半年伙同其在XX市黔城镇申某家中开设赌场的“周妹婆”。③经罗某辨认,周某就是2016年下半年与其一起开设赌场的股东、绰号“周妹婆”的女子。④经申某辨认,周某就是与其一起开设赌场外号叫“周妹婆”的女子;黄某就是与其一起开设赌场外号叫“大西瓜”的男子。⑤经向某辨认,黄某就是申某、袁某所开设赌场中外号“大西瓜”的股东;方奔就是申某、袁某所开设赌场中外号“方方”的股东;罗某就是申某、袁某所开设赌场中外号叫“罗某”的股东;周某就是申某、袁某所开设赌场中外号叫“周妹婆”的股东。⑥经袁某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