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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深圳市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58X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3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XXX村,系孔某某之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理,男,汉族,1959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信宜市XX路,,系孔某某之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某,女,汉族,1961 X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XXX村,系孔某某之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强,男,汉族,2009XX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XX路,系孔某某之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文,男,汉族,2013X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XX路,系孔某某之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燕,女,汉族,2014XX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XX路,系孔某某之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曾用名胡某彬),男,汉族,1979X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路。(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XX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XX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胡某某、中山市XX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某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921214(一审判决应得赔偿金额为1842428元,争议金额为921214)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根据本案死者孔某某的过错对此次意外事件进行相应的侵权责任划分。1黄某某出租给孔某某的房屋是没有涉案热水器的,涉案热水器系孔某某自己购买并安装的; 2。一审时XX公司确认,按照涉案热水器说明书的要求,涉案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且通风良好的地方,且与花洒连接使用的必须塑料软管(原厂配备的是塑料软管)。但从本案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的现场检查及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来看,涉案热水器并没有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在浴室外且通风良好的地方,而是安装在浴室内;且与花洒连接使用的是孔某某自已配置的金属软管,而非原厂配备的塑料软管(原厂配备的塑料软管被弃用并放置在房间进门右手边的柜子里)。也就是说死者孔某某在自行购买涉案热水器后,并没有严格的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擅自进行改动(将涉案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且使用了自己配置的金属软管),为后续触电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3.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出具的质

量鉴定报告第9页第二段当涉案建筑物内的用电线路或其他用电省深圳市器发生接地故障时,会使涉案建筑物的接地线带危险电压,导致涉案建筑物接地干线导通的涉案热水器外壳及花洒金属软管也带危险电压,此时人体接触到涉案热水器的外壳或花洒金属软管,电流经人体和潮湿地面形成回路,会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第四段当涉案建筑物内任意一户的户内漏电的漏电保护功能失效且其户内用电器存在接地故障,会使该户的户内地线及相互导通的事故现场户内地线均带危险电压,从而导致涉案热水器外壳及花洒金属软管也带危险电压,此时人体接触到涉案热水器的外壳或花洒金属软管,电流经人体和潮湿地面形成回路,会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死者孔某某之所以触电,是因为其在洗浴时接触到了带电的热水器外壳及花洒金属软管,电流经人体和潮湿的地面形成回路,从而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虽然涉案建筑物的线路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但死者孔某某购买涉案热水器后没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将其安装在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擅自将连接花洒的塑料软管更换为金属软管是此次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其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判决死者孔某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上述案件事实,死者孔某某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减轻黄某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应承担全部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死者孔某某黄某某对此次事件承担同等的责任。

本案二审调查询问时,黄某某补充其上诉理由: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死者孔某某对自身死亡后果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的起诉状可以确定,涉案热水器系死者妹妹孔某兰胡某某处购买和安装的二手热水器。结合XX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使用说明书》和涉案热水器侧面张贴的安全注意事项内容,足以证明死者应对自身漏电、触电死的后果承担全部过错责任。1.未请专业人员安装热水器。根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使用说明书》第13页的规定,电器接线必须请合格的电工采用符合安全标准进行规范接线。原审中,死者孔某某的亲属起诉时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聘请的胡某某安装涉案熟水器时具有电工资质。2.死者将涉案热水器的插座安装在潮湿的、有水滴的浴室内,违反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使用说明书》第5页规定的“在电源源安装时,电源插座必须装开关和接地线的插座,且不能安装在潮湿、有水滴的地方,热水器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的规定,存在过错。

二、退一步说,假使一审采信的《质量鉴定报告》是完全依据事发时的电表状态、供电支线状态和损害环境所作出,黄某某认为该《质量鉴定报告》确定的涉案建筑物的系统接电和漏电开关的安装均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过错,责任也在于深圳福田供电局,与黄某某无关。黄某某已经提交了深圳市福田供电局的证明,证明在事发后该电表已被该局更换过,《质量鉴定报告》第4点意见已载明是根据福田供电局更换后的电表作出,并非事发时的电表状态。电表的产权人是深圳福田供电局,根据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权利”,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第74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结合《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事实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供电住宅多层楼及纯住宅、高层楼宇以居民用户计费表出现点为产权分界点”,故一审鉴定意见书如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过错也应当由产权所有人深圳福田供电局承担。一审法院遗漏了本案重要责任方,即深圳福田供电局,请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李某某、孔完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答辩称:

一、黄某某辩称受害人孔某某应对涉案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及应由深圳福田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系故意混淆事实。根据本案各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出具的热水器及其用电线路质量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第3点,导致涉案死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涉案建筑物的系统接地和漏电开关的安装均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而受害人孔某某对该涉案事故的死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黄某某应对受害人孔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二、黄某某为了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顾事实,故意混淆涉案死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错误地认为受害人孔某某对涉案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及应由深圳福田供电局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某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三、对于受害人孔某某是因触电死亡,各方在一审中均没有任何异议,且黄某某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在一审提交的证据《鉴定意见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解剖尸体通知书》均认可。事实上,公安机关已经对受害人孔某某进行解剖鉴定,鉴定的结果为“因触电死亡”,但公安机关拒绝将尸检报告提供给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