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1,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XX县,汉族,文盲,农民,住XX县。2009年8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09年10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0年3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7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7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7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8年10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3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XX县人民检察院以微检一部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昌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1酒后在XX县昭阳街道西万一村无故辱骂侯某2等人,时间长达一小时,邻居对其劝阻,被告人侯某1仍不停辱骂,严重扰乱群众生活秩序。
2.2019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1酒后在XX县昭阳街道西万一村无故辱骂魏某,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造成恶劣影响。
3.2019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1酒后在XX县昭阳街道西万一村魏某家门口的路上无故辱骂魏某,辱骂时间长达40多分钟,造成恶劣影响。
4.2019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侯某1酒后在XX县昭阳街道西万一村老刘超市门口无故辱骂侯某2,两人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
另查明,因本案,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侯某1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3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侯某2、魏某的陈述,证人何裕英、种传秀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侯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1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