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公司的老员工石某一时贪念,利用预先得知的微信支付密码,偷偷窃取老板陈某的微信账户的钱款,企图占为己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庭上,年轻的石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2017年3月13日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石某在陈某经营的晋江市罗山街道某摩托车店中务工,石某在无意间窥知了被害人陈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后石某假借帮忙清理手机系统的名义,取得被害人陈某的手机,而后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手机微信中的人民币4万元转至自己微信中,并将转账信息删除。后再通过微信将部分钱款转至其本人的兴业银行卡中,被告人石某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被害人陈某还是通过银行卡短信提醒知道石某盗窃微信账户内钱财的事情。
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石某退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
微信作为现代重要的社交工具,虽然给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首先,手机要设置开机解锁密码,选择指纹或手势等支付方式对软件单独加密;其次支付密码不宜过于简单,不建议用生日日期或联系规则数字作为密码,平时使用手机支付、转账,输密码时应尽量避开他人,尽量减少在公共场合人群密集情况下进行支付操作,防止密码被他人窃取,造成财物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